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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會快訊說明
| 受 文 者: | 全體會員 |
| 主 旨: | 有關營造業法第42條之規定,請 貴會員依規定確實辦理。 |
| 說 明: | 1.本案係依據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99年5月4日北市都建字第09901418600號函辦理。
2.營造業法第42條規定『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,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,由定作人簽章證明;並於工程竣工後,檢同工程契約、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,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。前項竣工證件,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。』,請會員依上開規定辦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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